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遇到所谓的"一房二卖"现象,受害方有权采取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买受方而言,他们有权利要求撤销原有的购房合同、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补偿、同时还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另外,他们还有权向出售方提出索赔,其赔偿金额上限为已支付购房款的双倍。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售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人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将无法主张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仅能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并且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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