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2月8日在北京租房,租期合同为一年,付三押一,合同规定如我违约即扣除押金,我已付了三个月(到5月7日)房租及押金,但因有特殊原因4月需离开北京,所以我于4月3日通知房东要求退房,并希望退回一个月租金。但房东拒不付款,理由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但合同并无此规定。既然我违约已经把押金给她了,为什么不住的这个月的房租不能退还?
福建福州王荣坚律师回复:
应当退还,但是如果数额不大的话,主张权利的代价较大
北京正海律师韩效亮回复:
房东应当退还,如果有时间,你可以自己打这个官司,就当是一种锻炼吧.诉讼时效期是2年,等你过一段时间回北京后再打官司也不迟。
网友咨询:
合同到期后续交了1个月房租,但只住了10天就搬走了,因为房东在我交房租后2天就说新房客要马上搬进来住(后听说新房客说我还没搬走就另找住房了),现在我已经另外找好了住房并交了房租,请问前面的房租还能退回不?
法律人士回复:
这样看你当初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是怎么约定的,是房东提出的要你搬,你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可以要回剩余二十天的房租。但事实上房东一般是不退的,如果走法律程序因为诉讼标的额太小,不值当的。你只能吃个哑巴亏了,下次注意下这些细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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