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现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违法行为,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不支付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工伤单位不给发工资怎么办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都不能通过各种理由停发,或部分停发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如果单位不按照法律支付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那就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采取一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正常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全文6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