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轿车出险遭拒赔
市民戴先生年近七旬,2014年新买了一辆赛驰牌电动车(四轮),开了不到半年就出了事故。他在过十字路口时闯红灯,与骑电动三轮车的李某相撞,致使车辆损坏、李某受伤。交警出具事故责任书认定,戴先生当时驾驶其他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双方达成调解,由戴先生赔偿李某医疗、误工等多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我蛮庆幸自己有先见之明,提前保了保险,不会有太大的损失。戴先生为人谨慎,刚买了车子就去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保险到2015年2月才到期。戴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理应为这次事故买单。当他带着各种票据来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所驾驶的是电动车,不是机动车,而交强险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所以保险公司认为戴先生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不予理赔。无奈之下,戴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庭上陈述,在买保险时戴先生未告知车子无法上牌,也没有相应交警部门认可的驾驶证,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戴先生则出示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单,其中载明:厂牌型号为赛驰GD-05,排量为0,功率为5kw,同时代收车船税110元,既然保险公司办了我的保险,就应当理赔。
法院审理遇多重难题
案件事实清楚,承办法官却在审理相关保险合同性质、判断案件法律适用时犯了难。
头一桩就是四轮电动车性质的认定。本案中,宜兴交警部门认为戴先生的四轮电动车设计最高时速已超出了非机动车范围,将之认定为机动车。交警处理事故时按照机动车处理,但戴先生的电动车不在法律规定的准驾车型范围。车管部门没为戴先生办理上牌、领取相应驾驶证的手续。承办法官说,按照无锡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目前可以按照机动车标准申领牌照的国产电动车仅有比亚迪、江淮等寥寥几个品牌。这些车辆在领牌时要求驾驶人员拥有机动车相应驾驶资格。目前不少正在销售或已上路的电动车不在此列,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就将面临无牌无证驾驶的境地。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使电动车是机动车,戴先生也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保险公司代理人如是说。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将戴先生驾驶的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明知为电动车的情况下仍为戴先生办理交强险的投保事宜,故双方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戴先生电动车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共计6715元。
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每个地区可以领牌的车辆范围不尽相同,对应的驾驶资格要求也不一样。市交管部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可以挂牌上路的新能源汽车都属于机动车管理序列,要求驾驶人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若在路上发现不能上牌的四轮电动车违章,一般以劝诫教育为主,难以依法查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一般依据车辆的动力性能判决是否按照机动车认定事故责任。
一些中低端四轮电动车的身份不明、后患难消,法官呼吁,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于中低端电动车的生产标准、销售资格、上牌领证、道路管理、维修保险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法律问题将不断增多,消费者遭遇维权难题,不利于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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