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家具公司返还保险公司1万元
投保车辆保险期限内五次出险,理赔后,保险公司将投保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赔款1万元。日前,大兴法院一审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请求。
2005年6月20日,北京黎明家具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人柯某受伤。经法院判决,车辆的投保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西城支公司赔偿柯某共计1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合同,投保车辆已是第五次出险,保险公司应予免赔10%。
家具公司称,保险公司已经执行了生效的判决书,赔偿了柯某10万元赔偿金,自己也已经执行了生效的判决,给付了柯某各项赔偿金,现保险公司再就此案提起诉讼,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家具公司)之间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其起诉并无不当。第5次事故后,在保险公司赔付柯某的10万元中,依据其与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应免赔1万元。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家具公司返还保险公司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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