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花去维修费用近4万元,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车主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主该向肇事者索赔为由拒赔。近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襄樊市财产保险公司樊城支公司向崔某支付保险金等费用4.1万元。
去年1月14日下午3时许,王某驾驶崔某的轿车行至长虹大桥襄城桥头涵洞下的十字路口时,与孙某驾驶的车辆相遇,因孙某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让道,导致两车相撞。事发后,崔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市交警四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经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定损鉴定后,崔某损失金额3.9万余元,崔某随后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崔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称崔某应向孙某索赔而拒绝理赔,引起诉讼。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崔某未直接向孙某进行索赔,是放弃对第三者赔偿的行为,依照保险合同可以不予赔偿。
襄城区法院认为,崔某依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是正确的,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代为追偿。《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投保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以及保险人在赔偿后的代位追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应该支付投保人保险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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