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领导:
我是XX(单位)的员工,在XX,XX进入XX岗位。现在,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富余人员太多,身体不好等),按照XX文件的规定,我决定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停发工资,留守多年,为自己找工作(等)。无薪停留期间的其他事项,按照《无薪停留协议》执行。兹申请批准。这是向申请人致敬:
年/月/日
无薪住宿
I。无薪停留是指用人单位在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允许生产、工作中不必要的人员离开并停止支付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它一般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无薪留守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和《关于职工提出“停薪留职”要求的通知》(劳计[1983]61号)的精神,只适用于原固定的海关工作人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仍为企业职工。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工作的,应当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如在本单位工作期满后继续在其他单位工作,本人将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为适应企业管理机制转变,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现就企业无偿留用职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免薪留用对象主要是企业富余人员、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等需要在我省城乡创业的龙头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企业的,也可以无偿留用
(2)职工提出无偿留用的,应当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批准。企业应当与批准停薪留用的职工签订合同,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由双方协商一致,其内容包括:无薪停留期间(不超过三年)、无薪停留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劳动保险待遇、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罚
(3)合同期满后,继续留职的职工将回到原单位继续工作。原单位不能安排的,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监字[1992]161号)处理。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者被撤销的,对留守的无薪职工,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安置部分职工的意见》处理,由被合并单位或者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如果无法安排,并按省劳动厅(92)161号文规定处理。
4.企业职工在无薪逗留期间的有关问题及处理规定如下:
1.工资:在无薪逗留期间,工资、奖金、,停止发放各种津贴和补贴(包括房间津贴),保留我的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
2.劳动保险福利:员工不享受各种福利,原单位在无薪期间的劳动保险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职工在无薪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抚恤金、失业保险金等。如果他们付钱,就可以计算出连续的服务年限。如果他们不付钱,则不计算连续工龄。支付金额(包括个人支付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终止前月工资总额的25%。员工在工资终止期间或终止后返回原单位工作时,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在停薪留用期间,负责处理被聘用职工的正常死亡或伤亡事故,因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在无薪停留后自行求职的。如果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应按非工作相关处理。养老金费用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员工在合同期满时要求继续无偿留守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续签手续,15日内未向原单位报告的,可以除名。
职工在停薪期间被送劳动教养或者被司法机关判刑的,原单位可按辞退或辞退处理
(5)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作为原企业的工资储备
(6)原单位对停薪留用期间要求调职的职工给予支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经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7)经批准无偿留用的员工,不得擅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成果。职工和受益单位擅自拿走技术资料和科研成果的,或者因擅自拿走技术资料和科研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经批准无偿留用的职工,不得继续留用擅自拿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9.对于被批准无偿留守的员工,原单位应帮助其安置家庭成员,如住房、子女入学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解决。
11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劳动者。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无偿居留,可以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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