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依法按照国家赔偿法律规定对利益受损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给予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难以对房屋以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秉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基本原则,直接对原告因征收拆迁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予以裁判。
律师补充: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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