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理的形式:
A.行政处罚:见第七章。
B.行政许可:
a.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
b.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c.权利许可和资格许可:
(一)权利许可: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等。
(二)资格许可:律师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
C.行政征收:
a.行政征收的种类:税收、建设资金、资源使用费、管理费。
b.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征购的区别:
(一)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
(二)征用具有补偿性,而征收是无偿的。
(三)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单方的,无须同对方协商。
D.行政给付:
a.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b.行政给付的种类: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
E.行政强制执行:
a.前提: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
b.种类:
(一)间接强制执行:代执行、执行罚。
(二)直接强制措施:人身、财产。
c.执行主体: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
d.执行根据: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e.注意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
F.行政裁决:
a.特点:
(一)是行政机关居间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职权来源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明确授权。
(三)行政裁决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b.行政裁决的种类: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补偿性纠纷裁决、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2、行政处理的无效:
A.无效的情形:
a.实施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如公务人员执行时没有表明身份、不署名、不盖章等。
b.严重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需书面处理的没有书面处理。
c.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如严重超越职权的。
d.主体受胁迫、欺骗而做出的处理行为。
B.法律后果:无效的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视为不存在,相对人可以不受约束,有权机关也可以主动或依相对人申请宣布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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