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尊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内,当涉及到借款协议(即所谓“借条”)中明确载明由被告方支付律师费的问题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与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详细规定。
若借款协议中清晰地指出了律师费应由被告方承担,那么在被告未能依约偿还欠款之际,原告便有权利依照既定约定请求被告支付其所负的律师费。
显然,这是合同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若被告未尽责实施,原告有权申请要求被告赔偿所得损失,其中包括因催讨债务而产生的额外律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若未履约或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执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若借款协议中已明确律师费由被告方承担,那么在被告未能有效偿还欠款从而令原告支出律师费的情况下,原告完全有理由要求被告对其实施赔偿。
依据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如果出现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款项应当相等对于违约所实际带来的损失,这显然也包含在合同履行成功之后可能实现的所有收益。
律师费作为催讨债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理应被视作因违约行为引发的实际损失之一。
因此,原告可向被告提出要求,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
综合上述分析,假如借款协议中已清晰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方承担,原告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与第五百八十四条的相关法条,向被告主张支付律师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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