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吴忠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需要的资料
1、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2、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及验资证明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4、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
5、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6、设立申请书
7、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8、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弹药库安全技防设施情况的材料
9、宁夏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
10、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必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11、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12、公司住所的所有权、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有独立的办公、停车场所)
13、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14、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15、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16、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情况
17、保安员身份证及政审材料
18、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19、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情况
20、办公场所情况
二、吴忠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的办理流程
1、受理,通过宁夏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预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的提出修改意见,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形式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对现场进行核查。
2、审查,治安支队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在第8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上报审批。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场地进行现场勘查。
3、决定,在第10个工作日内决定
4、送达,根据局长签批意见
三、吴忠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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