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而言的,对行政不作为的认识由于划分标准不同而各异。有学者从行政程序方面的认定标准出发,认为,行政不作为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根据这一观点,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特征为违法性,即从法律后果上来说,行政作为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而行政不作为则只能是违法的。应当完全按照行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形式来划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消极的未有意思表示或未实施行政行为,即可视为行政不作为。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地址XXX省XX市XX区XXX街
被告: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地址:XXXX法人代表:武某某
1、确认被告对原告多次违法行为工伤认定结果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赔偿对我造成经济损失175万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8年10月17日到XXX市工伤工作,被安排在奶源事业部从事品保员工作,2009年11月19日下午在清河门奶站监视挤奶过程中摔伤,导致多处受伤被告与XX市XX公司无法达成共识后,被告向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2011年3月22日我收到X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20111001的非非工伤认定结果才知道非常诧异,因为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没有向我索要任何证据直接认定,同时也为向我书面受理或者不受理的通知这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7号)第7条规定,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三份调查笔录明显虚假,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侵犯我个人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享有依法控告权利受到赔偿的权利。由于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违法法律法规使我2年为起诉奔波身心受到伤害,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为继续上诉维持生计变卖房产,得了抑郁症和心脏病这一切都是因为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造成的,并要求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一次性支付赔偿175万元赔偿。
请求公正判决,支持诉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某某
20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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