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小区的车辆,一夜间不翼而飞。车主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自己依合同交纳了停车泊位费惟有,状告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车主认为,由于物业的疏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导致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其关键是看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否明确了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小区露天停车泊位的车辆的保管义务,从该合同来看,车主缴纳的露天停车泊位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双方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且车主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车主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我们提醒您,在签订该类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公司对于车辆遭窃后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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