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是否按建筑业营业税缴纳税款?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里所说的原材料、其它物资和动力,包括建设方提供和施工方自行采购;但对于设备价款,凡是建设方提供的,可不计算在营业额内,施工方采购的,也应计入营业额。
另外只有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才分别核算营业额,对销售自产货物部分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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