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因工负伤、伤残、治疗后影响劳动力且伤势相对稳定,或停职和工资保留期届满(包括经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间)的,适用
,受伤员工或其雇主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分区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二)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正本和副本
2.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按照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相关规定复印或复印的检测报告等完整病案资料
3.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规定的其他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所有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伤情复杂,涉及多个医疗卫生专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天
(四)专家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受伤程度从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自做出评估结论之日起20天内,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应及时将评估结论送达受伤员工和用人单位,如果受伤员工或用人单位对初始评估结论不满意,应将评估结论副本发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最终结论为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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