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制度,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被代位人需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独立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
第三,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为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第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瞩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在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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