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中生产者的免责范围
时间:2023-03-07 09:41:29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中生产者的免责范围主要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当前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一、行纪合同如果商品有瑕疵谁来承担责任

只要是属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的,那么就需要由行纪人来进行承担;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而是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才出现的缺陷的;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是什么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是指实施使产品流通的销售行为的人,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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