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或外国人来津就业需办理审批手续,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招聘外国人,首先应为其申请就业许可。所聘人员须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请查阅国家法律法规栏目的"部分规章"子栏目,也可参阅"劳动就业"栏目中的子栏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用人单位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携带《规定》第十一条要求提供的文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持申请表和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规定》第十一条要求提供的文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办。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外商和台、港、澳商投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直接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许可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
2.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通过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3.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保障部发出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持职业签证入境后10日内,凭许可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5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外国人发给就业证。
5.已获得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市公安机关申办居留证。持有就业证和居留证的外国人方可在我市合法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6.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二)对关于"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的规定,应具体掌握如下:
1.在本行业系统内没有适合该岗位的人员,无法进行调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2.用人单位又在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超过4周仍无我国公民应聘的(由职业介绍所出具证明)。
以上两项证明,作为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时提交的"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的附件,申办时一起上报。
参阅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年4月31日,津劳管场字[1996]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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