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拍卖房屋后,债权人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如果没有担保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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