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拍卖业务流程
拍卖业务流程主要分为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的实施,佣金、价款结算与标的交割四个阶段。
一、拍卖委托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一)委托人委托拍卖应提供的拍卖标的有关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
房地产类: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流动资产类:资产的权属证明,以及购置机器设备的原始发票等;
在建工程类:土地使用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项目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大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他有效文件;
强制拍卖类:执法机关的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公物拍卖类:政府及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处分的有效证明文件。
4、委托拍卖标的的清单;
5、委托人对竞买人的特殊要求。
(二)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为: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7、价款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
(三)拍卖人了解标的详情
1、拍卖人要求委托人说明委托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
2、拍卖人详情了解委托拍卖标的现状;
3、拍卖人撰写拍卖资料或图录。
二、拍卖公告与展示
(一)拍卖策划
1、项目策划
2、拍卖的新闻策划
3、拍卖专题策划
4、拍卖广告策划
(二)刊登《拍卖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之规定,应载明的事项有:
1、确定拍卖的时间、地点;
2、公告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和地点;
3、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4、确定保证金数目;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拍卖标的的展示
1、拍卖人向竞买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拍卖资料和图录;
2、拍卖人向竞买人详情介绍拍卖标的的现状;
3、竞买人在标的展示期间,对拍卖标的作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四)拍卖人向工商局进行拍前登记备案
三、拍卖的实施
拍卖公告发布后,为保证拍卖会的顺利进行,拍卖会的实施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拍卖会前的竞买登记
1、竞买人提供相关证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为竞买者,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参与竞买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竞买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及证件进行严格的审查。
2、交付拍卖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量可依据标的价值大小而定,如竞买未成交,则保证金应全额退还。
3、竞买人的资信审查;
4、竞买人签署《竞买须知》。
(二)拍卖会的操作
1、布置拍卖会现场;
2、确定参加人员;
主持拍卖的拍卖师
制作拍卖笔录的记录员
成交后与竞买人签订《成交凭证》、《拍卖笔录》的签单员
拍卖会的主持人
合同鉴证员
现场公证员
3、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进场参加竞买;
4、举办拍卖会;
拍卖会后的清算手续
(1)竞买人当场在《成交凭证》、《拍卖笔录》上签字;
(2)公证员现场公布拍卖成交结果;
(3)对未成交者全额退还保证金,并收回竞买牌号;
(4)买受人凭《成交凭证》办理退牌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拍卖人、买受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拍卖成交的时间、地点;
拍卖标的现状;
佣金、费用和税款及其交付方式和期限;
拍卖价款及其交付方式和期限;
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拍卖会结束。
四、佣金、价款结算与标的交割
(一)佣金与价款的结算;
1、拍卖人与买受人的结算;
2、拍卖人和委托人的结算。
(二)拍卖标的交割并办理各种转移手续等;
(三)拍卖人向委托人写拍卖情况报告;
(四)拍卖人依据拍卖成交情况到工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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