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门:落榜生状告人事局身高歧视败诉
时间:2023-04-24 18:52:52 3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江苏海门:落榜生状告人事局身高歧视败诉中国法院网讯仅仅因为身高比《招录简章》规定矮了5厘米,小赵虽然笔试、面试总分名列第三,却与他报考的事业单位江苏省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岗位失之交臂。为此,小赵将制定《招录简章》的海门市人事局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重新作出录用原告为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决定。11月20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不服人事行政录用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赵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28日,海门市人事局通过海门人事人才网站、《海门日报》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海门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简章》,决定公开招录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中对招考指标、招考对象和条件、招考办法、报名须知、纪律与监督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小赵看到这份《简章》后,报考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职位。该职位的录用名额共计4名,男性3人,女性1人。面对激烈的竞争,经过认真的备考,在9月9日的笔试中,小赵以并列第三名的成绩在众多报考者中脱颖而出。9月14日小赵又参加了面试。面试成绩公布后,小赵的总成绩再次名列第三。

9月20日,小赵拿到了海门市人事局的《体检通知》,于次日参加了体检。然而,体检数日后,在人事局的公示栏内,小赵却看到自己的体检结果是不合格。自己身体一向健康,为何体检不合格?小赵百思不得其解,经打电话询问,被人事局告知:《简章》中对男性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身高要求是1.70米以上,因小赵体检测得身高仅为1.65米,没有达到1.70米,所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小赵认为,在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没有对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要求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简章》对报考人员身高的限制性要求没有合法根据。为此,小赵一纸诉状将海门市人事局推上被告席,打起了这场因身高不被录用的行政官司。

而被告海门市人事局答辩称,被告根据城管执法岗位的特殊性而设置的身高要求符合有关规定。在体检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身高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条件,决定不予录用原告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城管执法岗位是否属于特殊岗位、《简章》中对此岗位设置身高限制是否是岗位需要及人事局根据身高不予录用小赵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海门市人事局认为,

1、根据国家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六)项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招录单位和人事部门在招聘相关岗位的人员时,可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设立相应的条件;

2、江苏省政府《关于海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及南通市政府《关于在海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行使部分公安管理方面的职责,因此城管行政执法队员属于特殊岗位;

3、根据城管执法特殊岗位的要求,参照人事部、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对城管执法岗位设置身高限制是合法的。

而小赵却认为,现在倡导文明执法,不一定非得身高马大才能执法,身高限制实际上是一种“歧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诉人事行政录用行为,被告没有作出法律文书,属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有决定不予录用原告的内容,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原告可以对该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人事行政录用行为属外部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

法律、法规对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没有禁止性规定,国家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对“应聘人员应当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规定,可以作为被告设置身高条件参照的依据。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部分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属特殊岗位。被告因此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设置招录人员身高条件,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被告决定是否录用的依据,且被告对招录的其他岗位均未设置身高条件。在被告公示的《简章》中,明确规定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招录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男性3名,身高1.70米(含)以上”等内容,原告应当知道自己身高不符合招录简章规定的条件而仍然参加报考,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故被告以原告身高不符合招录条件为由不予录用原告并不违法,原告的诉请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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