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效率,下发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文件编号:深国税[2002]53号,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宜作出如下规定:1。进一步放宽登记政策(一)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条件,允许有生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使用“工业”和“科学技术”作为行业术语。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在其商号前加挂同级行政区划名称。(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地和营业地面积限制。场所面积与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应当予以登记。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大型商场设立分支机构(三)对注册资本不到位,但按照公司章程和合同分期出资(产品未100%出口)的生产性企业,允许在本市及其他地方设立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分支机构,并办理外出验资、转让手续。(四)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办公楼登记为住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同一工业区、保税区内租用相邻工厂,注册新的经营场所,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六)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有效期每年延长一次的做法。有效期根据公司经营期限核定,并通过年检和监督。2、进一步简化登记材料(一)办理董事会成员变更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变更除外),撤销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只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投资者免职和委派文件(二)外国投资者委派中国内地人士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免去提供被委派人员的公证手续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不能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认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的,允许外国人在证件和照片上用英文签名,他们可以收到副本,但必须核对原件。3、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需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亲自到工商部门办理签字、证明手续(2)制定备案事项通知,办理合同、章程补充(或修改)备案事项,并立即办理。经核实后,当场下发备案通知书,并将备案材料直接归档(3)取消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前需变更经营范围的规定,将原三个工作日的期限改为“当场”,当场出具验证函,加盖营业执照复印件专用章,并及时录入计算机。(四)董事会成员(不含董事长、执行董事)变更登记时限由原来的三个工作日改为现场登记。现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及时录入计算机。企业需要详细记录事项的,可以在三日内将记录单打印到信息中心(5),补发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变更登记的期限由十个工作日改为五个工作日。4、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登记服务:(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研究,特别是对加入WTO后服务贸易领域引进外资登记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开拓外商投资新领域,积极做好跨国公司采购中心和物流注册工作(二)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种形式的沟通和联系,登记分局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调查,每两周安排半天。登记分局局长接待外商投资企业,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问题。(3)做好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市政府引进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高新区、大型工业区、保税区的大型外商投资项目、出口创汇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应当提前办理,专人跟踪办理,以确保高效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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