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7 19:12:01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护代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活动,是指公司全体股东或者企业筹备机构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企业登记咨询的活动,代理制作与企业登记有关的文件,代理办理企业登记和其他与企业登记有关的事项,取得代理费。第三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第四条企业登记机关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企业登记机关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企业登记机关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包括专门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和兼营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第七条企业登记专门机构的名称批准为“深圳市”××企业登记机关。第八条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专门机构,除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企业登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2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三。适合企业规模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其中,办公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并配备至少一套电脑、复印、打字设备。第九条申请兼营企业登记代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咨询服务业的法人企业;2取得企业登记机关资格证书2人以上;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施。第十条从事企业登记代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登记代理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第十一条企业登记代理业务培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培训分为代理人资格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机构资格培训一般每年举办两次。第十二条申请参加代理资格业务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企业登记业务知识,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含筹备机构)推荐参加培训。第十三条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企业登记代理业务能力,准予从事代理活动的证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第十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每年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证书》持有人的登记申请进行一次备案审核。对业务素质较差、代理材料受理率半年内低于50%、一年内低于70%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收回《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因其他原因关闭或者终止业务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第三章代理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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