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4年5月3日,李彦宏申请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至2016年5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800元。2015年3月2日,公司以福利不佳为由单方面终止了李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的谈判过程中,李认为他在公司的工作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支付3600元赔偿金和经济赔偿金1800元。该公司表示,愿意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3600元的赔偿金,但李提出支付1800元经济赔偿金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谈判失败后,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评估]
汽车销售公司非法解雇了李,并支付了赔偿金。您是否需要再次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补偿。”,依法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李支付3600元补偿。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报酬的,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了3600元作为赔偿金,不支持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800元作为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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