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房屋预售合同》,需特别留意以下几点具体内容:
首先,确保所签署的预售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其次,合同中所明确的标的物,即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必须处于实质性的施工建设阶段;
此外,还需获得银行方面的批准和许可;在签署合同时,务必通知开发商相关事宜;
最后,预购方与后续购买者之间应签订相应的转让合同并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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