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商品房现售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以及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商品房现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商 品 房 现 售 需 要 符 合 哪 些 规 定 ?
商品房现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现售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拆迁安置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以及物业管理方案落实。因此,商品房现售需要满足以上所有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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