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允许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和协议,但目前尚无具体操作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第24条规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人,雇主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工人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禁止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发包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或者自行开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不得超过两年。首先,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中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任期内“竞业禁止、禁止经营”,企业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上述经营活动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另有约定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中国《合伙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副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是指员工根据雇主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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