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0:45:07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取得专职或兼职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人员方可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胸牌编号应与证件号一致。除此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员辞职、调离劳动保障监察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并上交省劳动监察总队。

二、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必须佩戴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上,工作服样式由我厅统一确定。尚未统一穿着工作服的地区,应尽快统一着装,未统一着装的,不得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胸牌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上臂处。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并随身携带劳动保障监察证件。除参加重大活动外,不得在非执行公务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我厅对劳动保障监察标志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机构和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各市也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使用标志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可用于监察执法专用车、监察专用设备和有关对外公示的物体上。在监察执法专用车上使用臂章图案的,应统一配以文字“劳动保障监察”,字体为黑体,不得出现地区名称。各地在取得臂章实物之前,其颜色可参考江苏劳动保障网上公布的彩色图案。

五、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我厅统一订制和发放。省劳动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制订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发放和收回的登记管理制度。全省第一批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标志于2005年12月1日启用,发放时间和领取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略)

二00五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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