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判决书
原告张**,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诉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张**与被告李**系表兄弟关系,2009年3月,被告李**与他人合伙办厂,但缺乏资金,原告得知被告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说让被告拿自己的钱用,遂和被告一起到当地建设银行取出其银行卡内的存款共计10万元,然后立即存在了被告人的银行卡中。2009年4月,被告与他人合伙办的厂顺利投产开业。2010年1月,原告因病住院做手术急需用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但被告迟迟不予返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受益人应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及其孳息。因此提出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0万元并从2010年1月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辩称,本案是赠与法律关系而非借贷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行为人交付赠与物即为赠与合同的履行,本案被告取得财物系赠与的结果。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被告是否应当返还相应的财产。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
审判员任*
人民陪审员杨**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赵**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特征是什么
(一)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二)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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