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在当代社会,现在为他人保管一些财物或者是管理一些事情,都是因为存在法定义务,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关于保管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上述的原因就对此进行管理的话,那么有可能会构成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排除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新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其返还,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形的除外:
一是,未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打个比方,侄子对于叔叔或伯伯的扶养,侄子从法律上对他的叔叔或伯伯,是没有扶养义务的,但是如果侄子扶养了叔叔或者伯伯,给付了相关的费用,那他是不好依据这个不当得利来要求返还的。
二是,对于救助自己生命的人表示的感谢费,媒人所支付的报酬,民间正常的礼尚往来,这些实际上都属于我们传统道德范围的一部分,他们都应该视为履行一个道德上的义务,今后均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清偿。
上述三点,都是属于不当得利给付的一个例外的情况。
二、返回货款是不是属于不当得利
1、返回货款与不当得利没有从属关系,财产返还是不当得利的后果行为。
2、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返还财产,是指侵占他人财产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这两者之间不应当存在混淆的情况,二者没有关系,只不过发生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财产,可以说,财产返还是不当得利的后果行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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