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过世,房产证是否需要更改为夫妻另一方的名字?
时间:2023-07-07 14:51:30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房产证变更流程:一、贷款未到期的所需证件:

1、凭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2、《离婚证》;

3、双方《身份证》;

4、原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步骤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便更手续。二、按揭贷款已还清的: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夫妻一方去世,房产证怎样过户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然后接受继承的人带上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父母房产证原件,死亡证原件,一齐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办理继承公证后,到房管局办理房产继承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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