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是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是否公平合法。在房屋评估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在房屋评估过程中,要注意评估机构的主体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估价师对评估方法的正确运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优先选择,被征收人未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或者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抽签和其他随机方法。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异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一般由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委托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屋征收、评估、评估活动。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正确运用评估方法。评价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因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决定采用何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的同类房地产交易,应当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对被征收房屋或其同类房地产的经济效益,应当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对在建的被征收房屋,应当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评审后,若原评审结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出具评审报告;若评审结果未发生变化,还应书面通知组织。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