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涉外抚养权方面,我国法律也做出了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同时,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在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因此,在处理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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