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争取抚养权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夫妻一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抚养权可以判给丧失生育能力的这一方;
3、子女随夫妻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将抚养权判给子女愿意与之生活的这一方。
哪些情形可以变更涉外离婚抚养权
1、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监护人致使被监护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于其监护职责怠于行使或者拒绝行使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的权益,致使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损。上述情形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需要到法院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会、残疾人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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