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企业和借用企业谁是请求权的适格主体
时间:2023-06-26 18:24:50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工程款请求权属于承包人。那么,这个请求权是属于出借企业还是属于借用企业?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司法解释》第2条所规定的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的依据,是依据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还是依据借用资质的企业与发包人形成的事实合同。显而易见,前者是无效合同,肯定是不能作为行使请求权的依据的,只能依据借用资质的企业与发包人形成的事实合同,所以,这个请求权属于且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企业。

一、就用资质企业有权利参照合同标准取得工程款,也有权利请求按实要求取得工程款。

《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属于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人民法院应予支付。即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分包人要求按实结算,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如果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的话,视为承包人放弃参照合同结算工程款的法定权利,法院亦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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