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以企业年金的建立主体自然是企业本身。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主体是谁?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主体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两个主体作为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意思是,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可作为一个诉讼主体,可以直接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诉讼,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是有一个独立的人投资成立的,也可以对这个投资人进行诉讼,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即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自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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