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法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负责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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