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管辖以犯罪地为基准,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适宜,可以由其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民事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确定具体案件管辖权的一种方式。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有管辖不明和管辖不能两种情况。在指定管辖时,应将决定书送达相关法院,并通知检察院和当事人。
根据《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两种情况:一是管辖不明,二是管辖不能。在管辖不明确的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管辖不能的情况下,因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
根据《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管辖不明,二是管辖不能。在管辖不明的情况下,争议各方应在规定的审限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争议人民法院将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管辖不能的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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