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助、抚恤费,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除前项规定外,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缴的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清算制度
本文关键词:企业破产制度,破产清算会计,中国,理论与实践并重,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破产法,增强活力,优胜劣汰,市场竞争,社会主义,经济效益,机制建立,合理配置,法的实施,资源,缺陷,论文,基础,方法,颁布
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建立的基础.破产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竞争,促进企业增强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这一点已为很多人所认识.虽然中国在1988年已颁布生效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该法的实施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有不少问题和难点,而该法本身也存在着不足与缺陷.同样,虽然中国会计界对破产清算会计的理论和方法作了不少探讨,但破产清算会计在中国也刚起步.该论文理论与实践并重,对完善中国的破产制度及破产清算会计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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