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清偿债务的本息顺序确立的原则。
自2009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施行以来,为各地法院统一了计算标准、清偿顺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给出了计算方法。此司法解释确定的是并还原则,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有利于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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