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也就是说,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大多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很少,但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必须采取行政诉讼,有时还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程序。比如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可以从民事角度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偿协议,如果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将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协议。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也可以称为征地补偿协调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而实施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协调,一部分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不能进入裁决。
农村征地拆迁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该物的所有者,通常为农民个人所享有;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若农民自谋职业,应发给农民个人。
但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存在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因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解散,原来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分给各村内小组的农户承包经营,而且当初分地的时候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时这种潜在的权属不清问题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三个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即使属于村内小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2、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而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
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极少参与征收过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最低标准也达不到,在自由裁决的权限内,出现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现象更是常见。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对价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但失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却不能从增值中获利。
在当代的社会若是要解决拆迁方面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但是往往协商双方当事人都是存在着较大的矛盾的,根本就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了,毕竟这些方式是具有强制执行力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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