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附带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附带提出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同时请求对其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应注意的是:
(一)附带提出赔偿请求是以请求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为主要内容,以请求赔偿损失为附带内容。
(二)两项请求之间存在以下内在联系:一是行使该行政职权的行为违法;二是请求损害赔偿的事实,是由该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附带提出赔偿请求,须经过两道不同的程序:一是先审查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二是就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所遭受的损害予以处理,如果经过审理,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合法,那么就可以驳回赔偿的请求。
(四)附带提出赔偿请求,可以在申请复议时提出,按复议程序进行;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时提出,按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当然,受害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再经过诉讼程序提出赔偿请求。
二、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吗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行政诉讼如何附带行政赔偿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此处的“一并”显然是作“不同的事物同时存在,不同的事情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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