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撤销权什么意思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实际上,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基于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和制度功能,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
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3、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4、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民法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情形不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态度,因为债务人无偿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已表明了自己的恶意;另一种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明知该情况的,该行为的有偿性,决定了法律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
三、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我国破产立法体例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模式,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种类过少,因此我们在立法上不妨参考国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抽象出可撤销行为的一般特征,并概括成一般构成要件,以弥补列举立法模式的不足,同时也赋予了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以有效地规范破产利害关系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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