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定金金额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罚则有哪些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三、定金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此项修改对于定金合同的运用并无实质影响。
违约定金当然是定金的优先属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其他定金也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立约定金,广泛适用于投资类、房产交易类的合同中,例如股权投资类合同,一般交易对手之间要首先签署一份“框架协议”或“意向书”,为了表示交易的诚意并作为排他的对价,收购方有时会向转让方支付一笔定金,并约定在既定条件满足后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收购义务,否则丧失定金,同时转让方如果不按约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会双方返还定金。这是投资领域的常见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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