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特征:
1、产生前提特定性,即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
2、权属特定性,一般情况下,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3、其他特征。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任何阶段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这种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无论是离婚前半年或者在离婚诉讼活动进行的过程当中,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的收入理论上都属共同收入。在诉讼活动还没有开始的时候就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了,此时就有必要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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