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什么规则和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解决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协议不成或者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是: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议或集体协议,双方进行协商,最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的方式,双方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协商解决是基于双方的意愿。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调解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或者法律指定的第三人介入争议,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进行说服和解决的过程。调解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合法的第三人解决,并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接受仲裁的决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民事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法源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劳动争议的类型有:(1)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变更争议、终止争议、集体劳动合同争议、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报酬纠纷5起,工作时间纠纷6起,安全责任纠纷7起,经济补偿纠纷2起,劳动保险纠纷1起,养老保险纠纷2起,医疗保险纠纷3起,失业保险纠纷,生育保险纠纷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后,有何规则和程序,如果当事人觉得有不公平的内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权。如果您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规则和程序》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应积极向律师网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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