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的定义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二、鉴定内容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三、工伤鉴定左耳伤残什么意思?
工伤鉴定等级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职工工伤致右耳听力下降,按下降程度评定伤残等级,
听力损失≥56dB的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
损失≥71dB可评定为九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5.9九级
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
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
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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