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5 17:20:15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兰州市出台贯彻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确定10条补偿新规提早签协议每户最高奖3万元

本报讯(首席记者刘健)记者12月20日获悉,兰州市政府近期出台了《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予以规划。这意味着,今后兰州市的房屋征收变得更加平等和公开,行政强拆成为了历史。

《意见》共确定了10条补偿新政,以确保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不得低于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一定奖励;住宅房屋搬迁费按1000元/户补助;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户,按每户1万元至3万元给予奖励。据悉,兰州市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市级政府统一管理、区级政府具体负责。

10条补偿新政

●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市房产部门每年初应公布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指导价。

●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的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地段划分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对有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标准给予12个月的经营补助。

●征收国有直管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调换后的房屋互不结算差价,仍为国有直管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若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30%给被征收人,70%给承租人;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给被征收人,60%给承租人。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后,征收范围所在地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

●对征收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人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给予总建筑面积基础上10平方米的额外补助。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失补偿。协商无果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搬迁费按1000元/户补助;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实际费用补助。住宅临时安置费(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20元,二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5元,三类及三类以下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3元。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户,按每户1万元至3万元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细化明确。

●征收补偿资金按照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及时拨付的原则,由征收单位核实。项目单位应将足额的征收补偿划入征收部门专用账户。房屋征收补偿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补偿程序

征求意见公布期不少于30日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县区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县区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汇总。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县区的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征收计划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和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政府年度计划等相关材料。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启动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应在网上或征收区域公布,征求意见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意见》规定要选定评估机构,维护被征收人权利。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以70%以上户数选定的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告抽号方式随机选定。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需具备以下条件: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等材料。征收补偿涉及户数1000户以上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相关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垫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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