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吗?
时间:2023-05-07 08:41:23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久前,一封“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辞职信火爆网络。“我想去看看”,说走就走固然洒脱,但也可能会与用人单位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劳动者处理不当,可能会付出惨痛代价。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应该放下工作就走,应当配合用人单位搞好工作交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由此带来经济损失的赔偿争议以及不必要的麻烦。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情况下,劳动者方能立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劳动者就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解除权。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

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其所需承担的违约金最高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培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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