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只要给公司造成损失,就必须赔偿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履行应有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损失,都不需要赔偿。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1。公司履行职责产生的责任不是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责任是行为人造成的,应当与经营风险责任相分离,第三,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参照《公司法》下列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1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